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吉林省教育厅《部门预算单位建设工程审计实施办法(吉教审【2017】11号)》,参照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财【2016】11号)》和学校《内部审计规定》等相关规章制度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修缮等工程(包括安装、装饰、拆除、独立土石方工程)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和人员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进行独立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 审计范围包括利用学校各类资金,预算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及校领导批准的其他项目。对送审起点金额以下的项目可以进行抽查审计。
第五条 纳入审计范围的工程项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结算手续(5万元以下的抽查项目可以先结算后审计);预付项目工程款应留足尾款。
第六条 工程项目进行审计前,由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填写《请审报告》,经部门负责人签批后,汇同辅助材料,一并报审计部门开展工程审计工作。
第七条 审计部门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建设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的业务和管理活动的审查和评价。
第八条 投资立项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工程是否经过集体议事决策,是否符合国家、省级和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是否存在违反决策程序及决策失误的情况;
(二)项目建议书是否履行相应的审批或备案程序,项目调查报告是否经过充分论证;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真实、完整和科学,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是否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同类建设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四)建设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是否经过多方案的比较、选优,是否经有效批复;
(五)投资估算是否准确、合理,资金筹措和来源渠道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潜在债务风险;
(六)委托第三方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受托方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是否履行相应的招投标等程序,是否按规定签订委托合同或委托协议。
第九条 勘察设计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受托勘察设计机构的资质是否合法、合规;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公开,勘察设计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二)初步设计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估算;是否采取采购限额设计、方案优化等控制工程造价措施;
(三)施工图设计的内容及施工图预算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概算及标准;
(四)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相应的审批程序;
(五)施工图及其他设计资料的归档是否规范、完整。
第十条 招投标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工程是否依法进行公开招投标,实行非招标方式的,是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二)经批准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是否有三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三)招标文件是否向主管部门备案,内容是否全面、合法、合规;
(四)采取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招标时,其标底是否按照《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填制,是否全面准确,招标控制价是否合理;
(五)中标单位资质是否真实、合规,是否存在挂靠,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的问题;
(六)中标后是否依法签订合同或协议,合同协议内容是否齐全严谨、是否真实有效。
第十一条 施工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工程施工是否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是否办理合同备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等;
(二)施工前征地拆迁及“三通一平”工作是否及时完成,是否影响工程按时开工;
(三)工程施工是否制定进度管理工作流程和相应的工作制度,是否定期对完成进度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与对比,采取纠偏措施保证施工进度;
(四)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材料设备的规格和型号是否与设计相符,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是否齐全;
(五)工程监理是否受项目法人委托对施工承包合同的执行、工程质量、进度费用等方面进行监督与管理,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六)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对不合格工程和工程质量事故的原因是否进行分析,其责任划分是否明确、适当,是否进行返工处理和复查;
(七)工程变更程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涉及的工程量、综合单价、措施费用等价格调整,是否合法、真实,变更签证是否符合程序,签字记录是否齐全;
(八)隐蔽工程是否符合验收标准,是否经监理人员检查合格并签证后才掩蔽和覆盖;
(九)预付备料款、工程进度款是否符合合同规定,金额是否准确,手续是否齐全;大宗材料及设备采购程序和执行结果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
(十)施工安全措施和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竣工资料是否齐全,验收小组组成、验收程序、验收规范是否合规;
(二)结算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工程量、结算方式、单价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变更签证等相关资料;
(三)竣工决算是否符合建设项目实施程序,编制方法是否合理、可靠,是否存在超概算、建设成本核算不实等问题;
(四)库存设备、材料是否账实相符,资金结余和往来款项是否真实;
(五)建设工程用款拨付和使用管理是否合法、合规,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按合同规定进行预留;
(六)建设工程完工后试运行情况,是否达到预期效益。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开展工程项目审计,应当配备必要的工程、经济等专业人员,必要时,也可采取聘用有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方式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程序
(一)需要委托审计的工程,由审计部门提出(上级指定的除外),经学校领导批准;
(二)审计部门应选择(或招标)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并签订相关的委托合同;
(三)审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
(四)审计部门负责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工作成果进行复核、确认和运用。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审计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及时出具审计意见书,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核实查处;对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应及时提出审计建议,提交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第十六条 接受审计的有关部门应按照审计意见和建议,认真落实整改,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及时报送审计整改报告,进一步健全制度,加强建设工程管理。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开始施行。原《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吉工师字【2015】1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