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作者:浏览:时间:2023-08-15

吉工师字【2015】141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对干部任期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干部,是指学校内部各单位(部门)负责财经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对干部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部门根据学校决定,经组织部门委托,对干部任职期间,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做出评价。

第四条 对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要依据国家法律、上级主管部门和本校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 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本单位经济活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

(二)各项收入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是否存在私设“小金库”问题;收入来源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或挤占、挪用学校经费和其他经费的问题;

(三)各项支出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滥发钱物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四)各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使用效益如何;

(五)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六)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七)本人是否遵守财务规章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八)学校领导和组织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干部任职四年以上的,对其经济责任审计以本届任期内的工作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前延伸至有关年度。

第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收到组织部门的审计委托书后对有关负责人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条 审计部门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人员所在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被审计人员。

第九条 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做好财务、财产、债权、债务等的清理工作,并向审计组提供如下资料:

(一)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书面材料;

(二)任期内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会计帐簿、凭证及报表;

(三)财产清查、盘点和债权、债务资料;

(四)经济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五)重大经济合同、协议;

(六)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审计部门按程序组织审计,实施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述职报告,召开座谈会或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审查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核查实物财产等审计程序,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组写出审计报告后,应向被审计人及其任职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审计组接到反馈意见后,应对有必要修改的内容进行修改。

被审计人或其所在单位与审计组人员有重大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可向审计部门提出复审要求,审计部门研究后认为有必要的,经组织部门同意后可给予复审。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审计报告中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对在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的业绩、对存在问题应负的责任以及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在对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充分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审机构的有关审计成果,以及经核实后的社会审计组织的有关审计成果。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有关单位或部门应按照《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予以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

第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必要时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及学校组织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干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审计,并应确定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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