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教育厅(高校工委)部门预算单位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吉教审【2017】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省教育厅(高校工委)部门预算单位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教育厅(高校工委)部门预算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对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省教育厅审计处负责指导和检查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厅机关、省属高校和厅直属事业单位实施审计监督及审计调查。
部门预算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职责清晰、科学管理和审计独立性的原则设置。
第五条 省教育厅建立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由厅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定期研究部署工作,听取审计工作报告,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督促指导落实审计整改,把审计结果作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部门预算单位应健全内部审计工作领导机制,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直接领导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予以保证。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一般应具备经济、管理、法律、建设工程、信息系统等专业背景,并具备必要的职业资格。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
第九条 审计人员承办审计事项,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坚持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据本部门、本单位的中心任务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审计要成立审计组,审计组由两名以上审计人员组成,并指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应当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需求资料清单。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五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当召开审计进点会,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并进行审计公示。
第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先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据以确定审计的范围和重点,采取相应的审计方法。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取得的审计证据,应当编制审计取证单,交由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并由审计组组长和编制人员签名。审计取证单及所附审计证据统一编入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九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结束后15日内向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并由审计组组长定稿。审计组组长对提交的审计报告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审计组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应同时征求被审计人和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必要时应修改审计报告。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内部审计机构,必要时应作书面说明。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精简提炼,形成审计结果报告,报送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
审计结果报告重点反映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的主要情况、审计评价、审计发现的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审计组应当将审计通知书、审计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和资料装订成册,建立审计档案。
第四章 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整改情况报告机制,加强对审计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检查,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探索建立审计结果公开制度,按照有利于问题整改和解决的原则,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部门、单位内部进行公开,并逐步向社会公开。
审计结果公开应当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充分利用审计结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完善制度规定,并及时将审计结果利用情况反馈给内部审计机构。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审计人员违反规定,存在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涉及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和具体要求,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吉林省教育厅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