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教育厅(高校工委)部门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审计实施办法

作者:浏览:时间:2017-12-14

吉林省教育厅(高校工委)部门预算单位

国有资产审计实施办法

吉教审【2017】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厅(高校工委)部门预算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审计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教育厅(高校工委)部门预算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单位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审计,是指教育厅(高校工委)部门预算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对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评估、清查、产权管理、信息管理与报告等全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和效益性所进行的独立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国有资产审计的目的是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单位履行职能,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国有资产配置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配置资产是否符合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求,资产功能与单位职能是否相匹配,是否存在配置与单位履行职能无关的资产情况;

(二)配置资产有无编制资产配置年度计划,是否纳入预算管理,大型仪器、设备购置是否经过可行性研究和集体议事决策;

(三)对有配备标准规定的资产,是否按照标准进行配备,是否履行报批程序,有无超标准配备、违反程序擅自配备的问题;

(四)对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管理的资产配备,是否履行相应的政府采购程序,有无违反规定擅自采购或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的问题;

(五)配置资产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资产计价是否准确,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合规;

(六)资产验收、登记、入库、领用手续是否完备,资产卡片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国有资产使用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产内部管理责任制是否健全,资产使用管理员责任是否落实,是否建立相应的资产领用和内部调拨使用制度;

(二)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制度是否落实,资产存量是否做到账账、账实、账卡相符,并全面反映资产在用、毁损、报废、未使用、闲置等状况;

(三)资产使用是否存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是否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是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有无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资产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是否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是否按规定及时缴存同级财政部门;

(五)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测算分析,包括人均固定资产占有率(固定资产总台件数/教职工、学生总数)、固定资产更新率(当年新增固定资产/年固定资产平均总值)、仪器设备机时率(实际使用机时数/可用机时数),有无超配固定资产和长期闲置固定资产等问题;

(六)实行企业管理方式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计提方法和计提金额是否正确、合法,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作价收入和转出等非正常增减过程及累计折旧、摊销的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国有资产处置(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有资产处置手续是否完备,资产管理部门是否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二)国有资产处置是否经过审批,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是否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作价是否合理;

(三)资产处置的方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公开、公正、公平;

(四)资产处置收入是否按照规定及时缴存同级财政;

(五)资产处置后产权变更办理手续是否完备,是否按国有资产处置批准文件及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调整有关账目。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国有资产评估和清查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产评估事项的合规性,是否存在未经评估擅自处置资产的问题;

(二)资产评估机构的合法性,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评估结果是否真实、合法;

(三)资产清查事项的合规性,是否存在违反规定规避资产清查程序的问题;

(四)盘亏国有资产是否属实,盘亏原因是否合理,经济鉴定是否合法;

(五)资产清查结果是否客观、真实。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产权登记、变更、注销事项的合规性,产权登记内容的完整性;

(二)产权纠纷事项处理的合法性,处理程序的合规性。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和报告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使用情况,是否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反映的资产状况是否与财务账目、实物一致;

(二)资产统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是否与单位预算、决算报表相符,是否与单位财务账目、实物一致;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核批复或进行审计。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结合预算执行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国有资产审计过程中,必要时应对国有资产进行实地清查盘点,确认资产总账、明细账以及实物资产的一致性。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国有资产审计,应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和《吉林省教育厅(高校工委)部门预算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组织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教育厅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吉林省教育系统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吉教财字﹝200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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