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教育厅(高校工委)部门预算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作者:浏览:时间:2017-12-14

吉林省教育厅(高校工委)部门预算单位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吉教审【2017】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教育厅(高校工委)部门预算单位建设工程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审计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参照《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1号—建设项目内部审计》《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省属高校、厅直事业单位各类资金来源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零星修缮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审计,是指教育厅、省属高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建设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真实、合法、效益性所进行的独立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建设工程审计的目的是保障建设工程投资合法合规、合理控制建设工程成本、完善建设工程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进度、质量和效益、防范廉政风险。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建设工程审计由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也可由内部审计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对受托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委托手续,委托费用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建设工程审计,应考虑成本效益原则,结合本单位内部审计资源和实际情况,既可以进行项目全过程的审计,也可以进行项目部分环节的专项审计。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建设工程审计,应当配备必要的工程、经济等专业人员,按照《吉林省教育厅(高校工委)部门预算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九条 建设工程内部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建设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的业务和管理活动的审查和评价。

第十条 投资立项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工程是否经过集体议事决策,是否符合国家、省级和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是否存在违反决策程序及决策失误的情况;

(二)项目建议书是否履行相应的审批或备案程序,项目调查报告是否经过充分论证;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真实、完整和科学,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是否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同类建设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四)建设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是否经过多方案的比较、选优,是否经有效批复;

(五)投资估算是否准确、合理,资金筹措和来源渠道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潜在债务风险;

(六)委托第三方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受托方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是否履行相应的招投标等程序,是否按规定签订委托合同或委托协议。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受托勘察设计机构的资质是否合法、合规;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公开,勘察设计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二)初步设计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估算;是否采取采购限额设计、方案优化等控制工程造价的措施;

(三)施工图设计的内容及施工图预算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概算及标准;

(四)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相应的审批程序;

(五)施工图及其他设计资料的归档是否规范、完整。

第十二条 招投标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工程是否依法进行公开招投标,实行非招标方式的,是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二)经批准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是否有三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三)招标文件是否向主管部门备案,内容是否全面、合法、合规;

(四)采取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招标时,其标底是否按照《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填制,是否全面准确,招标控制价是否合理;

(五)中标单位资质是否真实、合规,是否存在挂靠,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的问题;

(六)中标后是否依法签订合同或协议,合同协议内容是否齐全严谨、是否真实有效。

第十三条 施工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工程施工是否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是否办理合同备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等;

(二)施工前征地拆迁及“三通一平”工作是否及时完成,是否影响工程按时开工;

(三)工程施工是否制定进度管理工作流程和相应的工作制度,是否定期对完成进度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与对比,采取纠偏措施保证施工进度;

(四)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材料设备的规格和型号是否与设计相符,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是否齐全;

(五)工程监理是否受项目法人委托对施工承包合同的执行、工程质量、进度费用等方面进行监督与管理,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六)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对不合格工程和工程质量事故的原因是否进行分析,其责任划分是否明确、适当,是否进行返工处理和复查;

(七)工程变更程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涉及的工程量、综合单价、措施费用等价格调整,是否合法、真实,变更签证是否符合程序,签字记录是否齐全;

(八)隐蔽工程是否符合验收标准,是否经监理人员检查合格并签证后才掩蔽和覆盖;

(九)预付备料款、工程进度款是否符合合同规定,金额是否准确,手续是否齐全;大宗材料及设备采购程序和执行结果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

(十)施工安全措施和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竣工资料是否齐全,验收小组组成、验收程序、验收规范是否合规;

(二)结算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工程量、结算方式、单价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变更签证等相关资料;

(三)竣工决算是否符合建设项目实施程序,编制方法是否合理、可靠,是否存在超概算、建设成本核算不实等问题;

(四)库存设备、材料是否账实相符,资金结余和往来款项是否真实;

(五)建设工程用款拨付和使用管理是否合法、合规,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按合同规定进行预留;

(六)建设工程完工后试运行情况,是否达到预期效益。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结合干部管理、纪律检查、追责问责,强化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建设工程审计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及时出具审计意见书,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核实查处;对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应及时提出审计建议,提交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第十七条 接受审计的有关部门应按照审计意见和建议,认真落实整改,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及时报送审计整改报告,进一步健全制度,加强建设工程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审计结果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公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1号—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教育厅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吉林省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吉教财字﹝2002﹞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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