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构设置  审计动态  工作程序  政策法规  镜鉴案例  下载中心  友情链接  学校首页 
当前位置: 首页>>政策法规>>学校审计制度>>正文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内部控制监督办法(试行))
2019-12-27 09: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对内部控制的监督工作,促进学校内部控制不断完善并有效实施,根据财政部颁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和学校的《内部控制实施办法》(吉工师字〔2016〕160号)等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监督,属于内部控制的内部监督,是指学校内部专职监督部门对内部控制所开展的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活动,评价服务于监督。

第三条 为保证评价与监督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负责内部控制监督的部门应当与负责内部控制建立、实施的部门相分离,保持独立性。

为学校提供内部控制建立服务的中介机构,不得同时为学校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

第四条 内部监督是学校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监督与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手段,是内部控制得以有效实施的保障机制。

通过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的有效性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价,查找和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督促落实整改,一方面可以防范经济活动风险,及时堵塞管理漏洞;另一方面有利于持续地完善学校内部控制体系,使内部控制在学校内部管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二章 内部控制监督的主体、范围、方法

第五条 根据学校的《内部控制实施办法》第六十条之规定,由审计处负责内部控制监督和评价的组织与实施。必要时,可以由审计处牵头,成立内部监督联合工作小组履行相应的职能。

第六条 内部控制监督的日常监督可以选择重点业务、重要经济事项,全面监督检查原则上一年不能少于一次。

第七条 可用于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方法主要有:个别访谈法、实地观察法、证据检查法、重新执行法、穿行测试法等方法,审计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以充分收集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是否有效的证据,研究分析是否存在内部控制缺陷。

第八条 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

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以每年的12月31日作为的基准日,于次年的4月30日前完成,并审计处撰写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因外部环境重大变化或学校经济活动重大调整引起内部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动,应及时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内部控制监督也可以结合其他审计或相关检查工作不定期地灵活开展。

第三章 内部监督的内容

第九条 内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是否有效。

内部控制建立的有效性,是指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内部控制要素都存在并且得到了恰当的体现。

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现有的内部控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得到了正确执行。

第十条 内部监督检查的内容具体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单位层面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情况

1、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是否实现有效分离;权责是否对等;议事决策机制是否建立;重大经济事项的认定标准是否确定而且一贯地执行。

2、内部管理制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尤其是国家明确的标准、范围和程序;内部管理制度是否符合学校的实际情况。

3、授权审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是否明确;授权审批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未经授权审批就办理业务的情形;是否存在越权审批、随意审批情形。

4、岗位责任制是否建立并得到落实;关键岗位轮岗制度是否建立或采取了替代措施,是否存在不相容岗位混岗的现象。

5、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

6、现代科学技术手段的运用和管理情况等。

二、业务层面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情况

1、预算业务重点检查: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产管理、基建管理、人事管理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预算分析机制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等。

2、收支业务重点检查:收支是否实施归口管理并得到有效执行;印章和票据的使用、保管是否存在漏洞;相关凭据的审核是否符合要求;定期核查的机制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等。

3、政府采购业务重点检查:政府采购活动是否实施归口管理并得到有效执行;政府采购部门与财会、资产管理等部门之间是否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并得到有效执行;政府采购申请的审核是否严格;验收制度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是否妥善保管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等。

4、资产管理重点检查:各类资产是否实施归口管理并得到有效执行;是否按规定建立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和账实核对等财产保护控制措施并得到有效执行等。

5、建设项目管理重点检查: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和审核机制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是否对项目投资实施有效控制;项目设计变更是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工程款项的支付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是否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相关资产是否及时入账等。

6、合同管理重点检查:是否对合同实施归口管理并得到有效执行;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是否明确;对合同履行情况是否实施有效监控;合同登记制度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合同纠纷协调机制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等。

第四章 内部控制监督的程序

第十一条 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明确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实施计划、人员构成等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实施监督检查。

一、应当获取与内部控制建立相关的文件和资料。通过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了解内部控制在建立上是否覆盖了单位的全部经济活动,是否符合单位实际情况,是否针对风险点选择了恰当的控制措施以及以前期间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等。

二、根据了解的经济活动业务流程,确定监督检查的范围和重点开展现场检查测试。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各种检查方法,对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测试,记录测试结果,分析查找内部控制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按定性标准确定,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重大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1)控制环境无效;

(2)管理层人员舞弊行为;

(3)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学校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4)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后未加以改正;

(5)学校审计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6)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重要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虽然未达到和超过重要性水平,仍应引起管理层重视的错报。

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出现以下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1)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2)重大决策程序不科学;

(3)制度缺失可能导致系统性失效;

(4)重大或重要缺陷不能得到整改;

(5)其他对学校影响重大的情形。

第十三条 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

在实施监督检查,分析查找内部控制缺陷后,应当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内部控制改进意见或建议,并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自我评价包括对内部控制建立的有效性和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两个方面:

一、对于内部控制建立的有效性的评价,主要侧重于学校层面内部控制,重点考虑以下四个方面:

1、合法性。即内部控制的建立是否做到以内部控制的基本原理为前提,以《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作为依据。

2、全面性。内部控制的建立是否覆盖了学校及所属单位所有经济活动、经济活动的全过程、所有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各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和相关工作任务。

3、重要性。内部控制的建立是否重点关注了学校的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4、适应性。内部控制的建立是否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变化、学校经济活动的调整和自身条件的变化,适时调整关键控制点和控制措施。

二、对于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的评价,主要侧重于业务层面内部控制,重点考虑以下四个方面:

1、各项经济业务控制在监督检查期内是如何运行的。

2、各项经济业务控制是否得到持续、一致的执行。

3、相关内部控制机制、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内部控制措施是否得到了有效执行。

4、执行业务控制的相关人员是否具备必要的权限、资格和能力。

第十四条 完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真实性声明、评价工作总体情况、评价依据、评价范围、评价程序和方法、缺陷及其认定、缺陷整改及对重大缺陷拟采取的控制措施、评价结论等内容。

第十五条 提交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审计处在完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后,应提交给学校主要负责人,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对拟采取的整改计划和措施做出决定,以改进学校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结果应用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结果应当作为学校完善内部控制的依据。

对违反内部控制的部门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对于认定的内部控制缺陷,内部控制牵头部门应当根据单位负责人的要求提出整改建议,要求责任部门或岗位及时整改,并跟踪其整改落实情况;已经造成损失或负面影响的,学校应当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闭窗口
吉ICP备11004919 版权所有©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 地址:长春市凯旋路3050号
邮编:130052 传真:0431-81790066 技术支持:天福迈思